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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实地考察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4-06-30 16:23:42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实地考察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实地考察的有关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实地考察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实地考察的有关规定
实地考察是客观了解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价值和管理现状的重要步骤,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实地考察工作,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地考察的安排
实地考察工作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统一组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等有关情况,安排1-2名具有相应专业方向的评审委员作为该自然保护区的主审委员,前往现场考察。
保护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会同该保护区所属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地考察的具体安排。自然保护区负责考察的接待工作。
二、实地考察的主要任务:
1、考察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脆弱性、多样性、稀有性、自然性、完整性、科学价值、经济社会价值及其在国内外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性、地位和意义;
2、考察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3、了解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经费来源、资料、档案、标本等管理状况;
4、考察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状况,了解所采取的管护措施和开展工作情况等;
5、了解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社区发展情况;
6、了解涉及保护区内及周边地区的开发建设项目情况,分析其已经和可能对保护区产生的影响;
6、核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的描述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三、实地考察的工作方式:
1、阅读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和科考报告、总体规划、图件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2、召开汇报会,听取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对保护区情况的介绍,询问有关事项;
3、选择进入主要保护对象所在区域的重要地段,具体察看其真实性和现状表现及功能分区的合理性等。考察保护区内及周边地区的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区域;
4、走访和保护区联系密切的社区及相关单位,了解公众对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态度;
5、召开座谈会,向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与会代表通报考察情况,交流意见。
四、实地考察的要求
各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单位应认真作好实地考察的有关接待和工作安排,实事求是地介绍有关情况,积极配合主审专家作好实地考察工作。严禁向考察人员馈赠礼金、礼品及其他财物等。一经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贿赂考察人员等现象,将取消其当年的评审资格。
主审委员应以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重视实地考察工作,全面了解和考察自然保护区的有关情况。不得借故不到重要地段作现场考察,不得亲自为申报单位修 改申报书等材料,节俭办事,不得扰民增负,影响被考察单位的日常工作。不得索要、收受礼金、财物或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如果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评 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向推荐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情节严重者将取消评委资格。
五、考察报告和情况介绍
考察结束后,主审委员应于20天内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实地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情况清楚、结论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自然保护区的资源现状和建区的科学价值,基础设施状况,管理情况,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的评价,与当地政府和周边社区的协调状况,现有管理能力评述,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基本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会议上,主审委员应当客观、如实地向评审委员会介绍考察情况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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