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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
2014-06-30 16:23:11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日期:2013-1-29 16:39:44浏览次数:46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2004年修订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
(2004年修订)
20040402环函[2004]84号

为保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局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报告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评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等的评审工作,对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提出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办事公正;
2.学术造诣较深,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科研、技术和管理工作能提出权威性的意见;
3.担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职务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同学科的专家;
4.身体健康,能参加自然保护区实地考察等工作。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1.评审委员(不含行政管理部门的评委)不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
2.评审委员不得为申报对象编写或修改申报材料,确因科学研究而参与申报对象的科学考察和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并在该申报对象评审时回避;
3.评审委员不得在评审工作期间,接受被评审自然保护区馈赠的财物;
4.评审委员违反评审工作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评委资格;
5.评审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原推荐部门可推荐他人替换。
四、组织机构
(一)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三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原则上连任一届。评审委员会换届及评审委员解聘或增补手续,由有关单位提出人选,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后办理。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其主要任务是:
1.承办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负责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
3.组织协调申报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异议;
4.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评审委员和有关专家对申报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
5.建立和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档案。
五、评审及复评程序
1.对申报材料完备并通过初审的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应及时通知,安排实地考察,并提交当年评审委员会评审;
2.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一般定于每年第四季度举行;
3.因特殊情况需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时,可临时召开评审会;
4.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5.每个自然保护区由一至两名评审委员作为主审委员,负责该自然保护区的实地考察和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情况。主审委员在实地考察工作结束后,必须在十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实地考察工作报告,并在评审会结束后,代拟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6.情况比较复杂或因故未能进行实地考察的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征得主任委员同意后,可召自然保护区的负责人到会向评委汇报;
7.被评审的自然保护区对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下一年提出复评,复评程序同评审程序。复评仍未通过的自然保护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六、报批程序
1.经评审委员会表决,参会委员(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的2/3(包括2/3)以上通过,且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不存在异议的自然保护 区,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评审通过后,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转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2.对虽经评审委员会表决,参会委员(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的2/3(包括2/3)以上通过,但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异议的自然保 护区,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与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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